土地承包经营权管理办法
《土地承包经营权管理办法》是为保障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规范土地承包经营行为,维护农民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制定的部门规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土地承包经营权,加强农村土地管理,保障农民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农户之间依法订立的承包合同。
第三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法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或者非法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

土地承包经营权管理办法 图1
第四条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土地承包经营权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监督管理工作。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内容和权利义务
第五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基本权利,受法律保护。
第六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内容包括:
(一)承包土地的面积、用途、质量、产量;
(二)承包期限;
(三)承包费用及其使用和管理;
(四)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第七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法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
(二)对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转让、出租、出借或者其他方式流转;
(三)请求保护土地承包经营权;
(四)参与土地承包经营权争议解决。
第八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爱护土地,保护土地资源;
(二)合理利用土地,提高土地生产率;
(三)不得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管理和监督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管理制度,采取措施,加强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管理和监督。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指导和监督制度,指导和监督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调解制度,及时处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侵犯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有其他违法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或者违法所得一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三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农户之间因土地承包经营权发生纠纷,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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