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作者:苦笑少年 |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河南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的管理,保障女职工的劳动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各类用人单位的女职工。

第三条 用人单位应当遵循女职工劳动保护的基本规定,保障女职工的劳动权益。

第四条 河南省劳动保障部门负责本规定的实施和监督。

第五条 用人单位应当加强女职工劳动保护管理工作,建立女职工劳动保护制度,制定女职工劳动保护措施,对女职工进行劳动保护教育和培训。

第六条 用人单位应当遵守国家和本省的女职工劳动保护法律法规,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女职工生育、哺乳期间,不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产假、陪产假、生育假、病假、产检假等劳动;

(二)女职工生育、哺乳期间,不降低其工资、奖金、津贴、津贴福利待遇;

(三)女职工生育、哺乳期间,不安排其加班、加点、超时加班;

(四)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侵害女职工劳动权益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予以批评、纠正;

(五)用人单位女职工劳动保护管理工作混乱,存在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河南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图1

河南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图1

第七条 用人单位应当妥善安排女职工生育、哺乳期间的工作和休息,保障女职工的劳动权益。

第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女职工劳动保护档案,记录女职工生育、哺乳期间的工作、休息情况,以及采取的女职工劳动保护措施。

第九条 用人单位应当开展女职工劳动保护宣传、培训工作,提高女职工的劳动保护意识和能力。

第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规定实施前,已依法制定、实施的女职工劳动保护措施,继续有效。

第十一条 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具体实施细则,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施行。

第十二条 本规定由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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