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本法”)旨在加强我国交通违法行为的记分管理,规范交通违法行为,维护道路交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总 则
第一条 本法所称交通违法行为是指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定,实施或者指使实施的有碍安全驾驶的违法行为。
第二条 我国实行交通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制度,对交通违法行为实行分值累计制度。
第三条 记分周期为一年,自违反交通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
第四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交通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工作。
记分标准
第五条 交通违法行为分为以下记分项目:
(一)酒驾、醉驾或者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记12分;
(二)超速行驶,记6分;
(三)逆向行驶,记3分;
(四)闯红灯,记6分;
(五)逆向行驶或者闯红灯,记12分;
(六)使用伪造、变造的或者、驾驶证等证件、标志、标线,记12分;
(七)在机动车上悬挂、安装或者涂写、喷涂标志,记6分;
(八)在机动车上安装或者使用影响安全驾驶的音响、视频系统,记6分;
(九)改变交通信号灯通行,记6分;
(十)故意遮挡或者污损机动车号牌,记12分;
(十一)逆行,记12分。
第六条 交通违法行为记分标准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交通违法行为的具体情况确定。
记分制度
第七条 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记分累计达到12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暂扣其机动车驾驶证,并告知其到机动车驾驶证核定的医疗机构接受暂扣后7日内参加交通安全文明驾驶教育。
第八条 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记分累计达到24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暂扣其机动车驾驶证,并告知其到机动车驾驶证核定的医疗机构接受暂扣后7日内参加交通安全文明驾驶教育。
第九条 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记分累计达到36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暂扣其机动车驾驶证,并告知其到机动车驾驶证核定的医疗机构接受暂扣后7日内参加交通安全文明驾驶教育。
第十条 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记分累计达到48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暂扣其机动车驾驶证,并告知其到机动车驾驶证核定的医疗机构接受暂扣后7日内参加交通安全文明驾驶教育。
记分管理
第十一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过多种渠道宣传交通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制度,引导机动车驾驶人自觉遵守交通规则,提高交通安全意识。
第十二条 机动车驾驶人应当经常检查机动车驾驶证记分情况,对记分有所疑虑的,应当及时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咨询。
第十三条 机动车驾驶人应当在记分周期结束前10日内到机动车驾驶证核定的医疗机构参加交通安全文明驾驶教育,并将交通安全文明驾驶教育证明转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第十四条 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其改正,并可以处200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检查或者未在记分周期结束前10日内参加交通安全文明驾驶教育的;
(二)机动车驾驶证记分累计达到12分后,未按照规定参加交通安全文明驾驶教育的;
(三)机动车驾驶证记分累计达到24分后,未按照规定参加交通安全文明驾驶教育的;
(四)机动车驾驶证记分累计达到36分后,未按照规定参加交通安全文明驾驶教育的;
(五)机动车驾驶证记分累计达到48分后,未按照规定参加交通安全文明驾驶教育的。
第十五条 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其改正,并可以处200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参加交通安全文明驾驶教育的;
(二)在机动车上悬挂、安装或者涂写、喷涂标志,或者在机动车上安装或者使用影响安全驾驶的音响、视频系统的;
(三)改变交通信号灯通行的;
(四)在机动车上安装或者使用影响安全驾驶的气囊、安全带等安全设施的;
(五)在机动车上悬挂、安装或者涂写、喷涂标牌、标志的;
(六)在机动车上安装或者使用外观与、驾驶证上相同或者相似标志的;
(七)逆行的;
(八)故意遮挡或者污损机动车号牌的;
(九)超速行驶的;
(十)在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
(十一)在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或者安装号牌的;
(十二)在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未按规定定期检验的;
(十三)在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未按期办理保险的;
(十四)在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未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
第十六条 机动车驾驶人记分周期结束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开具记分证明,作为办理车辆保险、解除保险合同、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变更登记或者转移登记等手续的证明。
机动车驾驶人可以在办理上述手续时,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记分证明,不再要求机动车驾驶人参加交通安全文明驾驶教育。
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其改正,并可以处500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检查或者未在记分周期结束前10日内参加交通安全文明驾驶教育的;
(二)机动车驾驶证记分累计达到12分后,未按照规定参加交通安全文明驾驶教育的;
(三)机动车驾驶证记分累计达到24分后,未按照规定参加交通安全文明驾驶教育的;
(四)机动车驾驶证记分累计达到36分后,未按照规定参加交通安全文明驾驶教育的;
(五)机动车驾驶证记分累计达到48分后,未按照规定参加交通安全文明驾驶教育的。
第十八条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其改正,并可以处200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参加交通安全文明驾驶教育的;
(二)在机动车上悬挂、安装或者涂写、喷涂标志,或者在机动车上安装或者使用影响安全驾驶的音响、视频系统的;
(三)改变交通信号灯通行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 图1
(四)在机动车上安装或者使用影响安全驾驶的气囊、安全带等安全设施的;
(五)在机动车上悬挂、安装或者涂写、喷涂标牌、标志的;
(六)在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
(七)在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或者安装号牌的;
(八)在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未按规定定期检验的;
(九)在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未按期办理保险的;
(十)在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未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
第十九条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其改正,并可以处500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参加交通安全文明驾驶教育的;
(二)记分周期内记分累计达到12分的;
(三)记分周期内记分累计达到24分的;
(四)记分周期内记分累计达到36分的;
(五)记分周期内记分累计达到48分的。
第二十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交通违法行为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交通违法行为,维护道路交通秩序。
第二十一条 本法所称机动车驾驶人包括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和使用人。
第二十二条 本法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三条 本法执行前已依法核定的机动车驾驶证继续有效。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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