望城区关于承包土地的政策规定
湖南省望城区关于承包土地的政策规定旨在保护土地资源、维护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农业生产和农村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望城区内的土地承包经营活动。区内的土地包括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
第二条 承包原则
区内的土地承包经营活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自愿、平等、协商;
(二)公平、公正、公开;
(三)保护土地资源、维护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四)促进农业生产和农村经济发展。
第三条 承包方式
区内的土地承包经营活动,可以采用以下方式:
(一)家庭承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家庭为基本单位承包土地。
(二)集中连片承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按照有利于集中连片、统一规划、统一开发的原则承包土地。
(三)土地流转:土地所有权人将土地流转给农业经营权人,由农业经营权人负责承包经营。
第四条 承包程序
(一)承包申请:土地所有权人或者承包经营权人可以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承包申请。
(二)承包审核: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承包申请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与承包经营权人签订承包合同。
(三)承包登记:承包经营权人将承包合同向土地所有权人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登记完成后,承包关系正式确立。
第五条 承包期限
承包期限根据土地性质、土地状况、农业生产经营需要等因素确定。一般应当在承包合同签订时明确承包期限。
第六条 承包权、经营权变更、解除、终止
(一)承包权、经营权变更:承包期内,承包期内,土地所有权人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申请变更承包人。
(二)承包权、经营权解除:承包期内,承包经营权人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因或者因自身原因无法继续承包的,可以向土地所有权人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申请解除承包权、经营权。
(三)承包权、经营权终止:承包期内,承包经营权人擅自改变承包土地用途、弃耕抛荒、破坏承包土地的,土地所有权人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终止承包权、经营权。
第七条 承包金
承包金根据承包期限、土地状况、农业生产经营需要等因素确定。一般应当在承包合同签订时明确承包金金额及其支付期限。
第八条 土地保护与利用
承包经营权人应当合理使用承包土地,不得损害土地资源、生态环境和土地生物多样性。承包经营权人应当依法保护和利用土地,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
第九条 政策支持与服务
区人民政府应当对承包土地的承包经营权人提供政策支持与服务,包括财政扶持、技术指导、市场信息等。
第十条 法律责任
违反本规定的,由区人民政府或者相关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第十一条 施行日期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规定之前区内的土地承包经营活动,按照本规定的原则进行调整。
本规定解释权归区人民政府。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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