契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如何计算和缴纳契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契税的计算和缴纳方式可能因地区而异,但应遵循以下原则:
计税依据
1. 土地使用权互换、房屋互换
土地使用权互换、房屋互换,是指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从一个所有人转移到另一个所有人的情形。双方当事人应按互换土地使用权和房屋的价格差额为计税依据计缴契税。
2. 房屋买卖
房屋买卖是指房屋所有权从一个所有人转移到另一个所有人的情形。应按房屋买卖合同确定的成交价格为计税依据计缴契税。
3. 赠与
赠与是指赠与人无偿将自己的房屋、土地使用权或其他不动产转让给受赠人,受赠人因此而取得该不动产的所有权或其他处分权的行为。应按赠与财产的市场价格减除赠与财产原所有人取得该财产所支付的费用、有关税费和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时实际支付给赠与人价款为计税依据计缴契税。
4. 继承
法定继承人继承房屋、土地使用权等不动产时,应按继承的房屋、土地使用权等不动产的市场价格减除赠与人取得该不动产所支付的费用、有关税费和实际支付给继承人的价款为计税依据计缴契税。
5. 融资租赁
融资租赁是指出租人将其房屋、土地使用权等不动产出售给承租人,承租人支付租金并取得该不动产的所有权或其他处分权的行为。应按租赁合同确定的成交价格为计税依据计缴契税。
纳税义务人
1. 土地使用权互换、房屋互换的双方当事人
土地使用权互换、房屋互换的双方当事人应分别按契税暂行条例第六条的规定计算缴纳契税。
2. 房屋买卖的双方当事人
房屋买卖的双方当事人应按契税暂行条例第六条的规定计算缴纳契税。
3. 赠与的受赠人
赠与的受赠人是契税的纳税人。
契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如何计算和缴纳契税?
4. 继承的法定继承人
法定继承人的承受人应按契税暂行条例第六条的规定计算缴纳契税。
5. 融资租赁的出租人
融资租赁的出租人是契税的纳税人。
纳税期限
1. 土地使用权互换、房屋互换的双方当事人
土地使用权互换、房屋互换的双方当事人应自互换土地使用权和房屋之日起满180天时纳税。
2. 房屋买卖的双方当事人
房屋买卖的双方当事人应自房屋买卖合同签订之日起满180天时纳税。
3. 赠与的受赠人
赠与的受赠人应自收到赠与财产之日起满180天时纳税。
4. 继承的法定继承人
继承的法定继承人应自继承发生之日起满180天时纳税。
5. 融资租赁的出租人
融资租赁的出租人应自收到租金之日起满180天时纳税。
纳税金额
1. 土地使用权互换、房屋互换的计税依据为:
(一)土地使用权互换,互换的土地使用权、房屋的价格差额;
(二)房屋互换,房屋的价格差额。
2. 房屋买卖的计税依据为:
房屋买卖合同确定的成交价格。
3. 赠与的计税依据为:
赠与财产的市场价格减除赠与人取得该财产所支付的费用、有关税费和实际支付给赠与人价款。
4. 继承的计税依据为:
(一)法定继承人继承房屋、土地使用权等不动产时,应按继承的房屋、土地使用权等不动产的市场价格减除赠与人取得该不动产所支付的费用、有关税费和实际支付给继承人的价款;
(二)法定继承人以外的其他继承人继承房屋、土地使用权等不动产时,应按继承的房屋、土地使用权等不动产的市场价格减除赠与人取得该不动产所支付的费用、有关税费和实际支付给继承人的价款。
5. 融资租赁的计税依据为:
(一)出租人将其房屋、土地使用权等不动产出售给承租人,承租人支付租金并取得该不动产的所有权或其他处分权时,应按租赁合同确定的成交价格为计税依据;
(二)出租人将其房屋、土地使用权等不动产出售给承租人,承租人支付租金并取得该不动产的所有权或其他处分权时,应按租赁合同确定的成交价格与承租人实际支付的价款差额为计税依据。
特殊情况
1. 房屋买卖中,如果房屋买卖合同所载价款与房屋成交价格不一致,应按合同载价款为计税依据计缴契税。
2. 房屋租赁中,如果出租人将其房屋、土地使用权等不动产出售给承租人,承租人支付租金并取得该不动产的所有权或其他处分权时,出租人应按以下方法选择计税依据:
(一)如果房屋租赁合同载明由出租人支付房屋租金,则应按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计缴契税;
(二)如果房屋租赁合同载明由承租人支付房屋租金,则应按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计缴契税。
3. 融资租赁中,如果出租人将其房屋、土地使用权等不动产出售给承租人,承租人支付租金并取得该不动产的所有权或其他处分权时,出租人应按以下方法选择计税依据:
(一)如果房屋租赁合同载明由出租人支付房屋租金,则应按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计缴契税;
(二)如果房屋租赁合同载明由承租人支付房屋租金,则应按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计缴契税。
法律适用
本细则所称契税,是指土地使用权互换、房屋互换,房屋买卖,赠与,继承,融资租赁等行为产生的契税。
本细则所称契税金额,是指土地使用权互换、房屋互换,房屋买卖,赠与,继承,融资租赁等行为应纳税额。
契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如何计算和缴纳契税?
本细则所称契税纳税义务人,是指土地使用权互换、房屋互换,房屋买卖,赠与,继承,融资租赁等行为中,应纳税款的当事人。
本细则所称契税计税依据,是指土地使用权互换、房屋互换,房屋买卖,赠与,继承,融资租赁等行为应纳税款的计算基础。
本细则所称契税减除项目,是指土地使用权互换、房屋互换,房屋买卖,赠与,继承,融资租赁等行为中,可以减除的项目。
本细则所称契税实际支付金额,是指土地使用权互换、房屋互换,房屋买卖,赠与,继承,融资租赁等行为中,实际支付的价款。
本细则所称契税有关费用,是指土地使用权互换、房屋互换,房屋买卖,赠与,继承,融资租赁等行为中,与契税有关的费用,包括有关手续费、公证费等。
本细则所称契税应纳税额,是指土地使用权互换、房屋互换,房屋买卖,赠与,继承,融资租赁等行为中,应纳税款的金额。
本细则所称契税契税票,是指土地使用权互换、房屋互换,房屋买卖,赠与,继承,融资租赁等行为中,纳税人应向税务机关申报并领取的契税票。
本细则所称契税完税证,是指土地使用权互换、房屋互换,房屋买卖,赠与,继承,融资租赁等行为中,纳税人应向税务机关申报并领取的契税完税证。
本细则所称契税申报,是指土地使用权互换、房屋互换,房屋买卖,赠与,继承,融资租赁等行为中,纳税人按照本细则的规定向税务机关申报契税的行为。
本细则所称契税缴纳,是指土地使用权互换、房屋互换,房屋买卖,赠与,继承,融资租赁等行为中,纳税人按照本细则的规定向税务机关申报并缴纳契税的行为。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
【用户内容法律责任告知】根据《民法典》及《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本页面实名用户发布的内容由发布者独立担责。巨中成企业家平台系信息存储空间服务提供者,未对用户内容进行编辑、修改或推荐。该内容与本站其他内容及广告无商业关联,亦不代表本站观点或构成推荐、认可。如发现侵权、违法内容或权属纠纷,请按《平台公告四》联系平台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