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款

作者:心随你远行 |

第七十一条款的规定,系关于政府采购项目采购方式及程序的明确。采购方式和程序的确定,系保障公共利益、提高采购效率、保证采购质量与价格合理的重要手段。供应商参与采购项目竞争,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不得采取任何形式的串通、围标、压标等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七十一条规定:“采购人应当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确定供应商。”公开招标,是指采购人按照法定程序,通过公告、邀请等方式,向不特定的供应商发出采购邀请,供应商按照规定的程序参与竞争,采购人按照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综合评价供应商的各方面条件,选定中标供应商的一种采购方式。公开招标有利于保障供应商的公平竞争权,提高采购效率和质量,降低采购成本,有利于公共资源的合理配置。

采购人进行公开招标的,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外,应当公开招标信息。公开招标信息应当包含采购项目名称、采购需求、供应商资格要求、招标时间、招标地点等内容。采购人应当自采购信息发布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完成招标文件的编制和发布工作。

采购人应当遵循公平竞争原则,对供应商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价,不得歧视供应商。采购人不得向供应商提供虚假采购信息和采用不合理的方式确定供应商。供应商对采购人的采购行为提出质疑的,采购人应当及时答复。

采购人确定供应商后,应当向供应商发出采购合同。采购合同应当载明采购项目名称、采购需求、合同价格、交货期限、验收标准、售后服务等事项。采购人应当对采购合同进行审查,确保采购合同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款 图1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款 图1

供应商在履行采购合同过程中,应当严格按照采购合同的约定,按时、按质量、按约定数量完成采购项目。供应商有权要求采购人按照合同约定支付采购款项。采购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采购款项。

采购人应当对供应商的绩效进行评价。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供应商参加下一次采购项目竞争的依据。采购人应当公平、公正、公开地进行绩效评价,不得有任何偏见和歧视。

采购法第七十一条款的实施,有利于推动我国政府采购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法治化,有助于保障供应商的合法权益,有助于提高公共资源配置效率,有助于推动我国经济社会的持续健康发展。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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