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行政法2018年修订版:全面解读!

作者:难入怹 |

株洲市行政法2018年修订版:全面解读!

行政法是规范行政机关行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国家法治建设的重要法律规范。我国自1982年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以来,行政法治建设取得了显著成果,仍存在一些问题。为了更好地适应行政法治建设的需要,株洲市对行政法进行了2018年修订。对株洲市行政法2018年修订版进行全面的解读,以期为各级行政机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准确、清晰、简洁的法律指导。

株洲市行政法2018年修订版主要内容

1.明确行政主体资格

(1)对行政主体的界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据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行政诉讼中的原告资格得到了明确。而行政法2018年修订版对行政主体的界定更为明确,规定:“本市的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以及其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实施行政管理活动,适用本行政法。”

(2)对行政许可的规定

株洲市行政法2018年修订版:全面解读!

行政许可是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行为予以批准的具体行政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行政许可由具有行政许可权的行政机关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据此,株洲市行政法2018年修订版对行政许可的规定更为严格,规定:“本市的行政机关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行政许可,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并符合下列条件:(一)符合法定条件和法定程序;(二)充分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三)依法保护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四)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强化行政程序规定

株洲市行政法2018年修订版:全面解读!

行政程序是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行为应当遵循的法定步骤和方式。《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行为,依法应当遵循下列程序:(一)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事实、理由及依据;(二)听取申请人的陈述、申辩;(三)依法进行听证;(四)制作并送达行政行为通知书;(五)依法作出行政行为;(六)制作并保存行政行为档案;(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程序。”

株洲市行政法2018年修订版对行政程序进行了更为细致的规定,规定:“本市的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行为,应当遵循下列程序:(一)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事实、理由及依据;(二)听取申请人的陈述、申辩;(三)依法进行听证;(四)制作并送达行政行为通知书;(五)依法作出行政行为;(六)制作并保存行政行为档案;(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程序。”

3.加强行政监督

行政监督是确保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的重要手段。《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九条规定:“行政机关对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行政机关对行政行为不服的,也可以依法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株洲市行政法2018年修订版对行政监督进行了更为严格的规定,规定:“本市行政机关对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行政机关对行政行为不服的,也可以依法向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4.规范行政处罚程序

行政处罚是行政机关对违反行政管理规定的行为予以惩戒的具体行政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应当依照下列程序:(一)告知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二)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三)依法进行听证;(四)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五)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六)制作并保存行政处罚档案;(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程序。”

株洲市行政法2018年修订版对行政处罚程序进行了更为细致的规定,规定:“本市的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应当依照下列程序:(一)告知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二)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三)依法进行听证;(四)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五)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六)制作并保存行政处罚档案;(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程序。”

5.强化行政赔偿责任

行政赔偿是指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因行使职权给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人身权或财产权造成损害,依法应当给予的赔偿。《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并依法给予赔偿:(一)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二)违法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没收财物的;(三)在行政强制执行中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四)不依法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行政职责的;(五)违法给予或者违法追缴赔偿的。”

株洲市行政法2018年修订版对行政赔偿责任进行了更为严格的规定,规定:“本市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并依法给予赔偿:(一)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二)违法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没收财物的;(三)在行政强制执行中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四)不依法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行政职责的;(五)违法给予或者违法追缴赔偿的。”

株洲市行政法2018年修订版亮点

1.明确行政主体资格

(1)对行政主体的界定

(2)对行政许可的规定

(3)对行政程序的规定

2.强化行政程序规定

(1)对行政许可程序的规定

(2)对行政处罚程序的规定

3.加强行政监督

(1)对行政复议的规定

(2)对行政诉讼的规定

4.规范行政处罚程序

(1)对行政处罚程序的规定

5.强化行政赔偿责任

(1)对行政赔偿责任的规定

株洲市行政法2018年修订版对行政法进行了全面修订,明确了行政主体资格、行政许可、行政程序、行政处罚、行政复议及行政赔偿等方面的内容。这些规定为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使职权提供了明确的指导,有利于促进株洲市行政法治建设的发展。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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