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刑事案件立案决定书的送达公告

作者:余生请你指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刑事案件立案决定书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送达犯罪嫌疑人和家属。为了确保刑事案件立案决定书的正确送达和公告,特制定本公告。

刑事案件立案决定书的送达

1. 刑事案件立案决定书由侦查机关制作,并送达犯罪嫌疑人及其家属。

2. 侦查机关应当将刑事案件立案决定书复制一份给犯罪嫌疑人,并告知其在收到决定书后三日内提出申诉或者申请补充侦查。

3. 犯罪嫌疑人及其家属在收到刑事案件立案决定书后,如对决定书的内容有异议,可以在三日内向侦查机关提出申诉。侦查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诉后三十日内,作出复查决定,并将复查结果告知犯罪嫌疑人及其家属。

刑事案件立案决定书的公告

1. 犯罪嫌疑人及其家属如对刑事案件立案决定书的内容无异议,应当在收到决定书后的三日内向侦查机关确认。

2. 侦查机关在收到犯罪嫌疑人及其家属的确认后,应当在七日内将刑事案件立案决定书在侦查机关的门户、公告栏或者新闻媒体上公告。公告应当载明案件名称、犯罪嫌疑人姓名、涉嫌罪名以及立案决定机关和日期等事项。

刑事案件立案决定书的送达和公告的效力

1. 刑事案件立案决定书送达和公告,具有法律效力。犯罪嫌疑人及其家属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时间和方式履行相关义务。

2. 如犯罪嫌疑人及其家属未按照法律规定的时间和方式履行相关义务,侦查机关可以依法采取强制措施,确保刑事案件的顺利执行。

其他事项

关于刑事案件立案决定书的送达公告 图1

关于刑事案件立案决定书的送达公告 图1

1. 侦查机关在执行刑事案件立案决定书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确保程序合法、公正。

2. 犯罪嫌疑人及其家属在收到刑事案件立案决定书后,如对决定书的内容有异议,有权依法提出申诉。

3.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的刑事案件立案决定书送达和公告方式,如与本公告内容有冲突的,以本公告为准。

4. 本公告解释权归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 公告第XXX号)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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