壮族自治区设施农用地管理办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自治区设施农用地的管理,保障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促进农业产业的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设施农用地是指使用农民集体土地,通过投入资金、技术和劳动等手段,建设农业设施,用于种植粮食、蔬菜、水果、棉花、油料等农作物的土地。
第三条 自治区政府有关部门负责本办法的实施。
第四条 设施农用地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位于本自治区境内;

壮族自治区设施农用地管理办法 图1
(二)土地属于农民集体土地,具有集体土地使用权;
(三)投入资金、技术和劳动等手段,建设农业设施,用于种植粮食、蔬菜、水果、棉花、油料等农作物;
(四)符合国家和本自治区有关土地利用规划、城市规划、农业规划的要求。
第五条 设施农用地使用者应当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
第六条 设施农用地使用者可以依法进行土地流转、出租、抵押等活动。
第七条 自治区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对设施农用地使用者进行土地利用情况监测和评估,确保设施农用地的合理利用。
第八条 设施农用地使用者应当依法履行土地使用权义务,按照规定的期限、方式,将设施农用地恢复为农业用地或者依法进行补偿。
第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自治区政府有关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一)非法侵占、买卖、出租、抵押设施农用地的;
(二)未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或者未依法履行土地使用权义务的;
(三)未按照规定的期限、方式,将设施农用地恢复为农业用地或者进行补偿的;
(四)非法决定、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的:
1. 批准使用、占用、征收、收回设施农用地的;
2. 未依法进行土地补偿、安置的;
3. 未依法进行土地登记、确权、核实的;
4. 其他依法应当处罚的行为。
第十条 对于本办法实施前已有的设施农用地,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可以依法办理土地登记、确权、核实的手续。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实际应用时请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调整。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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