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市户外广告管理办法

作者:果冻先森 |

第一条 为了加强宿迁市户外广告的管理,规范户外广告市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江苏省广告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宿迁市范围内的户外广告活动。

第三条 宿迁市户外广告管理遵循依法、规范、有序、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 宿迁市户外广告行业协会应当依法设立,加强对户外广告行业的自律和行业规范建设。

第五条 宿迁市户外广告行业协会、户外广告经营者和广告发布者应当依法经营、诚信经营,维护户外广告行业的良好形象。

第六条 宿迁市户外广告管理办公室负责宿迁市户外广告的监督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如下:

(一)依法核发户外广告经营许可证;

(二)对户外广告活动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法广告行为;

(三)对户外广告发布的场所进行 inspect 查;

(四)其他依法负责的职责。

第七条 户外广告经营者和广告发布者应当依法取得相关资质或者手续,并在户外广告发布的场所显著位置设置户外广告经营许可证、广告批准文 件等相关证明。

第八条 户外广告经营者和广告发布者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发布户外广告:

(一)户外广告经营者在户外广告发布场所设置的广告设施,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安全标准和环保标准;

(二)户外广告发布者应当对户外广告设施的安全、环保和市容环境负责;

宿迁市户外广告管理办法 图1

宿迁市户外广告管理办法 图1

(三)户外广告发布者不得发布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广告。

第九条 户外广告经营者和广告发布者应当依法对户外广告设施进行维护、保养和更新,确保户外广告设施安全、合法、美观。

第十条 户外广告经营者和广告发布者应当依法支付户外广告费用,不得恶意拖延或者拒绝支付。

第十一条 宿迁市户外广告行业协会、户外广告经营者和广告发布者之间应当依法诚信合作,加强行业自律和规范建设,促进行业公平竞争。

第十二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户外广告经营者和广告发布者,由宿迁市户外广告管理办公室依法予以处罚,依法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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