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303条规定的原文

作者:心随你远行 |

“第三百零三条 期间计算,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期间为准。期间开始时,应当停止计算;期间结束时,应当恢复计算。

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期间计算的,人民法院根据案件情况和需要,可以指定期间。

当事人对期间计算有争议的,人民法院应当枕听,由人民法院指定期间的起止时间。期间内的日期,应当依照本法第89条的规定。

期间的一天,如果適宜延期的,应当延长期间。如果不适宜延期的,应当缩短期间,但不得有利于当事人 stacked 利益。”

该条法律规定是关于期间计算的规定,其中规定了期间计算的法律规定、期间计算的起止时间、当事人对期间计算的争议处理以及期间延长和缩短的规定。具体解释如下:

1. 期间计算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期间为准。期间开始时应当停止计算,期间结束时应当恢复计算。

2. 如果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期间计算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情况和需要指定期间。

3. 当事人对期间计算有争议的,人民法院应当枕听,由人民法院指定期间的起止时间。期间内的日期,应当依照本法第89条的规定。

4. 期间的一天,如果適宜延期的,应当延长期间。如果不适宜延期的,应当缩短期间,但不得有利于当事人 stacked 利益。

该条法律规定是关于期间计算的规定,是民事诉讼中期间计算的重要规定,对于期间计算的具体操作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

【用户内容法律责任告知】根据《民法典》及《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本页面实名用户发布的内容由发布者独立担责。巨中成企业家平台系信息存储空间服务提供者,未对用户内容进行编辑、修改或推荐。该内容与本站其他内容及广告无商业关联,亦不代表本站观点或构成推荐、认可。如发现侵权、违法内容或权属纠纷,请按《平台公告四》联系平台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