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民事诉讼期间终期计算若干问题的规定》

作者:墨兮 |

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其实施条例之规定,为正确计算民事诉讼期间终期,现就有关问题作出如下规定:

第一条 期间起算

民事诉讼期间自某年某月某日起计算。自期间起算的具体日期,按照我国《民法通则》第135条规定,应当有利于诉讼的进行。

第二条 期间终止

期间届满前,当事人双方同意延续期间或者缩短期间,经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期间。期间届满后,当事人未申请延长期间,视为期间已经届满。

第三条 期间计算中的特殊规定

以下情况下,期间计算有所特殊规定:

(一)期间开始时,视为已过中间期间的大部分时间,但未过全部时间;

(二)当事人对期间起止日期有争议的,以期间一日为期间起算日期;

(三)期间届满,当事人未申请延长期间,视为期间已经届满。

第四条 期间计算的错误处理

期间计算有错误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通知当事人进行更正。当事人未及时更正的,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强制措施。

第五条 期间计算的法律效力

期间计算错误,导致诉讼程序违法的,人民法院应当纠正。当事人对期间计算的争议,已经过诉讼程序处理的,不再提起。

第六条 期间计算的效力

期间计算的效力,应当符合我国《民法通则》第135条的规定。当事人对期间计算的争议,已经过诉讼程序处理的,不再提起。

第七条 期间计算的法律责任

《关于民事诉讼期间终期计算若干问题的规定》 图1

《关于民事诉讼期间终期计算若干问题的规定》 图1

期间计算错误,导致诉讼程序违法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追究相关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第八条 本规定的解释权归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以上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其实施条例制定,如有变更,以的解释为准。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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