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实施条例2021年修订版

作者:岁月如初 |

为了完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制度,规范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提高建设工程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实施条例2021年修订版》。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提高建设工程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实施条例2021年修订版》。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建设单位或者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就建设工程项目进行招标或者投标的活动。

第三条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 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全国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有关部门举报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对违反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实施条例2021年修订版

招标投标条件和程序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实施条例2021年修订版

第六条 建设单位应当依据法律法规规定,自行办理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谋取中标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而采取任何手段,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第八条 建设单位在编制招标文件时,应当编制招标文件,明确招标项目的技术要求、投标资格、投标报价等内容。

第九条 投标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和能力,并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投标文件。

第十条 投标人应当对投标文件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受招标人的委托,提供招标代理服务,并按照招标人的委托办理招标事宜。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谋取中标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而操纵投标报价,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招标投标过程管理

第十三条 发展改革部门应当建立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监督平台,并提供查询、投诉、举报等功能。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应当建立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监督平台,并提供查询、投诉、举报等功能。

第十五条 有关部门应当对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依法查处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不按照法定程序和标准编制招标文件的;

(二)不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招标投标活动的;

(三)其他违反招标投标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十七条 招标投标代理机构未按照招标人的委托开展招标投标活动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其资格。

第十八条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捏造事实、伪造材料或者以其他方式干扰、阻碍招标投标活动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九条 有关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依法应当公开招标投标活动的,不公开的;

(二)不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

(三)纵容、默许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弄虚作假、串通投标等违法行为的;

(四)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二十条 本条例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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