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办法

作者:相聚容易离 |

背景

融资性担保公司作为我国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促进经济发展、支持中小微企业以及满足社会公众的融资需求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为规范河南省融资性担保公司的经营行为,加强融资性担保公司风险管理,促进融资性担保公司健康、稳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金融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河南省内依法设立、依法从事融资性担保业务的融资性担保公司。

资质条件

1. 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2亿元,且为实缴货币资本。

2. 符合《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办法》关于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要求。

3. 具备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和内部控制制度。

4. 具备开展融资性担保业务所需的專業人才和管理团队。

5. 具备与业务规模、特点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和设施。

6. 具备安全防范措施和案件应急处理能力。

业务范围

融资性担保公司可以经营下列主要业务:

1. 融资性担保业务,包括贷款担保、票据贴现、再贴现、保证担保、风险投资等。

2. 投资管理业务,包括股权投资、项目投资等。

3. 财务顾问业务,为客户提供投资、融资、财产处置等金融服务。

4. 经中国证监会授权的其他业务。

经营规则

1. 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遵循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为中小微企业提供高效、便捷、优质的融资性担保服务。

2. 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依法开展业务,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3. 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确保公司业务活动的合法合规性。

4. 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加强风险管理,对客户信用等级、还款来源等进行认真调查,充分评估,控制风险。

5. 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建立健全案件应急处理机制,及时妥善处理重大案件及突发事件。

河南省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办法

6. 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积极配合监管部门开展监管工作,报告经营状况、风险情况等。

河南省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办法

处罚措施

1. 融资性担保公司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监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1)未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开展融资性担保业务的;

(2)未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的;

(3)未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加强风险管理的;

(4)未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及时妥善处理重大案件及突发事件的;

(5)未积极配合监管部门开展监管工作的。

2. 融资性担保公司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监管部门责令关闭,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未经批准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的;

(2)超出经营范围开展融资性担保业务的;

(3)未按规定缴纳注册资本的;

(4)未按规定建立健全公司治理结构和内部控制制度的;

(5)未按规定加强风险管理,导致公司风险状况严重的;

(6)未按规定及时妥善处理重大案件及突发事件的;

(7)未积极配合监管部门开展监管工作的。

附则

本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本办法由河南省公司金融监管局负责解释。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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