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继承篇案例:家庭纷争与遗产传承

作者:喜欢旅行 |

案情概述

甲男,45岁,与乙女,43岁,系夫妻关系。双方育有一子丙男,现丙男已成年独立生活。甲男与乙女因家庭琐事,经多次协商未能达成一致意见。甲男主张夫妻共同财产应按双方份额进行分割,而乙女则主张甲男独占。双方争执不休,乙女一纸诉状将甲男告上法庭。

法律适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千零六十二条款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工资、奖金、劳务报酬等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应予分割。《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千零六十三条款规定:“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包括婚前财产、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辅助具费等费用、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以及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甲男作为婚前财产,且无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甲男一方的财产,应归甲男所有。

民法典继承篇案例:家庭纷争与遗产传承

纠纷焦点

1. 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问题。甲男主张夫妻共同财产应按双方份额进行分割,而乙女则主张甲男独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千零六十二条款规定,夫妻共同财产应归夫妻共同所有,故甲男关于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主张成立。

2. 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问题。乙女主张甲男一方的个人财产包括婚前财产、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辅助具费等费用、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千零六十三条款规定,甲男作为婚前财产,且无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甲男一方的财产,应归甲男所有。而乙女主张的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辅助具费等费用以及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甲男一方的财产,均不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民法典继承篇案例:家庭纷争与遗产传承

法律分析

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千零六十二条款规定,夫妻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故甲男主张夫妻共同财产按双方份额进行分割,成立。

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千零六十三条款规定,甲男作为婚前财产,且无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甲男一方的财产,应归甲男所有。而乙女主张的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辅助具费等费用以及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甲男一方的财产,均不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司法裁判

甲男作为婚前财产,且无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甲男一方的财产,应归甲男所有。乙女主张的夫妻共同财产分割以及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问题,均不符合法律规定。甲男无需将夫妻共同财产或个人财产中的一半分出给乙女。甲男作为原告,请求乙女承担抚养费和生活费的说法缺乏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本案例中,甲男与乙女因家庭纷争,涉及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以及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条款规定,甲男作为婚前财产,且无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甲男一方的财产,应归甲男所有。乙女主张的夫妻共同财产分割以及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问题,不符合法律规定。甲男无需将夫妻共同财产或个人财产中的一半分出给乙女。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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