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国有企业借款管理规定
总则
为加强广西国有企业借款管理,规范企业借款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会计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金融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广西国有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在境内外进行的借款活动。
借款申请
1. 企业借款申请应由企业相关部门提出,包括但不限于财务部门、融资部门等。
2. 企业借款申请应包括借款金额、用途、期限、利率等相关内容。
3. 企业借款申请应提交至企业内部审批机构进行审批。
借款审批
1. 企业借款审批应由企业内部审批机构负责,审批程序包括但不限于:
(1)企业内部审批机构对企业借款申请进行审核,包括但不限于财务审核、风险评估等;
(2)企业内部审批机构对企业借款申请进行投票表决。
2. 企业借款审批结果应记录在案,并通知相关部门。
借款合同
1. 企业借款合同应由企业与贷款机构签订,合同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借款金额、期限、利率、还款方式、违约责任等。
2. 企业借款合同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并经过企业内部审批机构的审查。
借款管理
广西国有企业借款管理规定 图1
1. 企业应建立健全借款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借款申请、审批、合同管理、风险控制等方面。
2. 企业借款应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确保借款的合法性、合规性。
3. 企业应定期对借款进行偿还,确保借款的及时性。
借款风险控制
1. 企业应建立健全借款风险控制体系,包括但不限于风险识别、风险评估、风险控制等。
2. 企业应根据借款金额、期限、利率等因素,对借款进行风险评估,确保借款的合规性、安全性。
3. 企业应采取有效措施,防范借款风险,确保企业资金的安全。
监督管理
1. 企业借款管理应接受企业内部审计部门的监督,确保借款活动的合规性、安全性。
2. 企业借款管理应接受企业外部监管机构的监督,确保借款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
附则
1.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2. 本规定如有未尽事宜,由企业内部审批机构负责解释。
3. 本规定解释权归企业所有。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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