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国有企业借款管理规定

作者:半聋半哑半 |

总则

为加强广西国有企业借款管理,规范企业借款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会计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金融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广西国有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在境内外进行的借款活动。

借款申请

1. 企业借款申请应由企业相关部门提出,包括但不限于财务部门、融资部门等。

2. 企业借款申请应包括借款金额、用途、期限、利率等相关内容。

3. 企业借款申请应提交至企业内部审批机构进行审批。

借款审批

1. 企业借款审批应由企业内部审批机构负责,审批程序包括但不限于:

(1)企业内部审批机构对企业借款申请进行审核,包括但不限于财务审核、风险评估等;

(2)企业内部审批机构对企业借款申请进行投票表决。

2. 企业借款审批结果应记录在案,并通知相关部门。

借款合同

1. 企业借款合同应由企业与贷款机构签订,合同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借款金额、期限、利率、还款方式、违约责任等。

2. 企业借款合同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并经过企业内部审批机构的审查。

借款管理

广西国有企业借款管理规定 图1

广西国有企业借款管理规定 图1

1. 企业应建立健全借款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借款申请、审批、合同管理、风险控制等方面。

2. 企业借款应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确保借款的合法性、合规性。

3. 企业应定期对借款进行偿还,确保借款的及时性。

借款风险控制

1. 企业应建立健全借款风险控制体系,包括但不限于风险识别、风险评估、风险控制等。

2. 企业应根据借款金额、期限、利率等因素,对借款进行风险评估,确保借款的合规性、安全性。

3. 企业应采取有效措施,防范借款风险,确保企业资金的安全。

监督管理

1. 企业借款管理应接受企业内部审计部门的监督,确保借款活动的合规性、安全性。

2. 企业借款管理应接受企业外部监管机构的监督,确保借款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

附则

1.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2. 本规定如有未尽事宜,由企业内部审批机构负责解释。

3. 本规定解释权归企业所有。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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