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94号令)

作者:疯癫尐女 |

总则

条 为保障政府采购供应商的合法权益,规范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活动,促进政府采购活动的公开、公平、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级政府采购项目,包括货物、工程、服务采购。

第三条 政府采购项目采购人(以下简称采购人)应当根据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采购文件要求,对供应商的报价、产品和服务质量、合同履行情况等进行审查。

第四条 供应商对采购人作出的质疑和投诉,应当依法提出。采购人应当及时、公正、客观地处理供应商的质疑和投诉。

质疑程序

第五条 供应商在接到采购人通知后,可以在5个工作日内向采购人提出质疑。

第六条 供应商提出的质疑,采购人应当场答复。场答复应当清晰、明确,并说明理由。无法及时答复的,采购人应当告知供应商等待时间。

第七条 供应商对采购人的答复不满意,可以在5个工作日内向采购人提出投诉。

第八条 供应商向采购人提出投诉,采购人应当及时、公正、客观地处理。处理结果应当载明在采购文件中,并通知供应商。

投诉程序

第九条 供应商对采购人作出的采购决定不满意,可以在接到采购人通知后15个工作日内,向采购人提出投诉。

第十条 供应商向采购人提出投诉,采购人应当及时、公正、客观地处理。处理结果应当载明在采购文件中,并通知供应商。

第十一条 供应商对采购人作出的采购决定不满意,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供应商提出的质疑、投诉应当真实、合法、准确。采购人不得拒绝或者拖延供应商的质疑、投诉。

第十三条 供应商的质疑、投诉不得影响采购人进行政府采购活动。

第十四条 供应商的质疑、投诉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采购人依据采购文件中的约定采取相应措施,并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一)提供的产品或者服务质量不符合采购文件规定的技术规格、性能标准或者其他要求;

(二)提供的产品或者服务未按采购文件规定的期限交付;

(三)未按采购文件规定的价格和时间完成提供产品或者服务的义务;

(四)拒绝或者影响采购人依法进行的审查或者监督;

(五)其他依法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情形。

供应商有前款所列情形的,采购人可以取消采购,或者要求供应商承担违约责任,并依法进行处理。

供应商对采购人的质疑、投诉不实,或者弄虚作假,给采购人造成损失的,采购人应当依法追究供应商的法律责任。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七条 采购人应当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建立供应商质疑和投诉处理制度,并加强监督和检查。

第十八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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