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鉴定机构管理登记办法》

作者:果冻先森 |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司法鉴定机构的管理,确保司法鉴定活动的规范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司法鉴定机构。

第三条 本办法旨在规范司法鉴定机构的设立、登记、变更、终止和监督管理,保障司法鉴定活动的独立、公正、公开,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国家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全国司法鉴定机构的登记管理工作。地方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本地区司法鉴定机构的登记管理工作。

设立登记

第五条 司法鉴定机构设立登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 依法设立的企业或者其他组织;

(二) 有明确的名称、住所、组织机构代码和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

(三) 有必要的财产和经费;

(四) 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设备和专业人员;

(五) 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和组织机构;

(六) 有保证司法鉴定活动公正、客观、公开的制度和措施;

(七) 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

第六条 申请设立司法鉴定机构的,应当向所在地司法行政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 设立司法鉴定机构的申请书,包括机构名称、住所、组织机构代码、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等基本信息;

(二) 机构设立论证报告,包括机构性质、业务范围、技术设备、专业人员等方面的情况;

(三) 财产证明和经费来源证明;

(四) 管理制度和组织机构设置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鉴定机构管理登记办法》 图1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鉴定机构管理登记办法》 图1

(五) 保证司法鉴定活动公正、客观、公开的制度和措施;

(六) 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材料。

第七条 司法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设立司法鉴定机构的申请材料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对批准设立的司法鉴定机构,颁发《司法鉴定机构登记证》。

登记变更

第八条 司法鉴定机构在登记范围内,需要变更登记事项的,应当向所在地司法行政部门提交变更登记申请。

第九条 司法鉴定机构变更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 变更登记申请表,包括机构名称、住所、组织机构代码、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等基本信息;

(二) 变更登记论证报告,包括变更原因、变更内容、对司法鉴定活动的影响等方面的说明;

(三) 证明变更登记所需资金和来源的材料;

(四) 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材料。

第十条 司法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变更登记申请材料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对批准变更的,颁发《司法鉴定机构登记证》。

第十一条 司法鉴定机构在登记范围内,不需要变更登记事项的,不需要提交变更登记申请。

终止登记

第十二条 司法鉴定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登记:

(一) 依法解散或者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的;

(二) 停业或者依法解散的;

(三) 申请终止登记的;

(四) 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

第十三条 司法鉴定机构终止登记,应当向所在地司法行政部门提交终止登记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文件。

第十四条 司法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终止登记申请材料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对批准终止登记的,颁发《司法鉴定机构登记证》。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对司法鉴定机构的登记、变更、终止等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定期向所在地司法行政部门报告下列事项:

(一) 机构的设立、变更、终止情况;

(二) 机构的人员、技术设备、经费情况;

(三) 机构的组织机构、管理制度、内部审计情况;

(四) 其他相关事项。

第十七条 司法行政部门对司法鉴定机构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循公正、客观、公开的原则。

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司法行政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一) 未设立司法鉴定机构的;

(二) 设立司法鉴定机构不符合法定条件的;

(三) 司法鉴定机构不如期履行登记、变更、终止登记等义务的;

(四) 司法鉴定机构未按照要求报告有关情况的;

(五) 司法鉴定机构虚构、篡改、隐匿有关信息的;

(六) 司法鉴定机构有其他违法行为的。

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一) 未经批准设立、变更、终止司法鉴定机构的;

(二) 涂改、倒卖、伪造《司法鉴定机构登记证》的;

(三) 拒绝、阻碍司法行政部门对司法鉴定机构的监督管理的;

(四) 其他违法行为的。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司法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 Recidivism Research Institute of China共同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施行前已设立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登记、变更、终止等手续。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鉴定机构管理办法》。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

【用户内容法律责任告知】根据《民法典》及《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本页面实名用户发布的内容由发布者独立担责。巨中成企业家平台系信息存储空间服务提供者,未对用户内容进行编辑、修改或推荐。该内容与本站其他内容及广告无商业关联,亦不代表本站观点或构成推荐、认可。如发现侵权、违法内容或权属纠纷,请按《平台公告四》联系平台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