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融资担保暂行管理办法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融资担保活动,维护金融市场秩序,促进社会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融资担保,是指担保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以确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行为。融资担保包括保证、抵押、质押等多种方式。
第三条 融资担保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公平公正、合法合规的原则。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融资担保行业协会负责行业自律管理,对会员进行业务指导、培训和评估。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融资担保活动。
融资担保主体和业务范围
第六条 融资担保主体包括担保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金融租赁公司、融资租赁公司以及具有融资担保功能的机构。
第七条 融资担保业务范围包括:
(一)保证担保:对债务人的债务履行保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融资担保暂行管理办法 图1
(二)抵押担保:以债务人的动产或者权利作为抵押物,对债务人的债务履行提供担保。
(三)质押担保:以债务人的动产或者权利作为质押物,对债务人的债务履行提供担保。
(四)抵押担保证:采用抵押担保和保证担保的方式,对债务人的债务履行提供担保。
(五)融资租赁担保:对租赁物的租赁合同履行提供担保。
(六)信用担保:以信用为担保,对债务人的债务履行提供担保。
第八条 融资担保业务应当遵循合法、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融资担保合同
第九条 融资担保合同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格式应当统一。
第十条 融资担保合同应当明确担保的主债种类、金额、期限、利率、担保方式、担保责任、违约责任等内容。
第十一条 融资担保合同应当由担保人和债务人签字或者盖章。
第十二条 担保人对债务人的债务履行承担连带责任。
融资担保管理
第十三条 融资担保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并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报告有关情况。
第十四条 融资担保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设立专门的风险管理部门,对担保业务进行风险管理。
第十五条 融资担保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规范担保业务操作。
第十六条 融资担保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向有关部门报告担保业务情况,接受监督。
法律责任和纠纷处理
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设立融资担保公司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十八条 融资担保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监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一)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分支机构的;
(二)违规办理担保业务的;
(三)不按照规定报告有关情况的;
(四)不按照规定向监管部门报送资料的;
(五)违反内部管理制度,造成担保业务风险的。
第十九条 担保人在担保期间未履行或者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担保义务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债务人、担保人以及其他相关当事人在融资担保活动中发生纠纷的,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诉讼。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废止。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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