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事实抚养认定若干问题的规定》

作者:故事人生 |

一条:为规范事实抚养认定工作,维护家庭关系和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事实抚养认定工作。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事实抚养,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抚养子女的义务,另一方当事人请求法院依法对子女进行抚养的行为。

《关于事实抚养认定若干问题的规定》 图1

《关于事实抚养认定若干问题的规定》 图1

第四条:事实抚养认定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五条:双方当事人可以就事实抚养问题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六条:双方当事人对子女的抚养问题协商一致,并且符合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愿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第七条:子女在以下情况下,应当由具有抚养能力的一方进行抚养:

(一)子女年满八周岁,双方当事人有抚养意愿;

(二)子女在八周岁以上,由于不可抗因导致抚养状态发生重大变化;

(三)子女在八周岁以上,父母双方因感情不和、家庭暴力等原因无法共同抚养;

(四)子女在八周岁以上,父母一方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且无其他人可以担任抚养人;

(五)子女在八周岁以上,父母双方无法达成抚养协议。

第八条:子女在以下情况下,双方当事人可以协议变更抚养关系:

(一)子女在八周岁以上,双方当事人因抚养观念不同、生活方式不同等原因,愿意协议变更抚养关系的;

(二)子女在八周岁以上,父母双方因身体状况、经济条件等原因,申请变更抚养关系的;

(三)子女在八周岁以上,父母双方因抚养子女的方式、方法等事项,申请变更抚养关系的;

(四)子女在八周岁以上,父母双方因其他原因,愿意协议变更抚养关系的。

第九条:协议变更抚养关系,双方当事人应当自协议生效之日起按照协议内容履行各自的抚养义务。协议内容应当符合子女的最大利益。

第十条:协议变更抚养关系后,原抚养关系终止。原抚养人应当依法履行抚养费的支付义务。

第十一条:子女在事实抚养认定过程中,父母双方应当如实提供相关证据,不得伪造、隐匿、毁灭。

第十二条:人民法院在事实抚养认定过程中,应当依法独立、公正、客观地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十三条:本规定的解释权归最高人民法院。

第十四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

【用户内容法律责任告知】根据《民法典》及《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本页面实名用户发布的内容由发布者独立担责。巨中成企业家平台系信息存储空间服务提供者,未对用户内容进行编辑、修改或推荐。该内容与本站其他内容及广告无商业关联,亦不代表本站观点或构成推荐、认可。如发现侵权、违法内容或权属纠纷,请按《平台公告四》联系平台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