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公积金使用管理办法(修订版)》
住房公积金使用管理办法(修订版)
总 则
第一条 (修订目的)为了规范住房公积金的提取、使用,保障住房公积金的归宿和使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住房公积金的提取、使用管理。
第三条 (住房公积金性质)住房公积金是职工和用人单位按照规定缴存的用于解决职工住房问题的专项资金。
第四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体制)住房公积金实行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市场运作的管理模式,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全国住房公积金的统一管理,地方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本地区住房公积金的统一管理。
住房公积金提取
第五条 (提取条件)职工因购买、建造、翻修、租赁住房等原因需要使用住房公积金的,可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
第六条 (提取范围)住房公积金可以用于购买、建造、翻修、租赁住房等方面。具体提取范围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规定。
第七条 (提取限制)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有权拒绝或者限制提取:
(一)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时,提供的证明材料与所购房屋、住房租赁合同等不符的;
(二)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时,所购房屋、住房租赁合同等存在法律、经济纠纷的;
(三)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存在信用不良或者拒绝还款等情况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提取程序)职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应当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供以下材料:
(一)提取申请;
(二)职工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所购房屋、住房租赁合同等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四)其他规定的材料。
第九条 (提取审批)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职工提取申请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拒绝提取的决定,并通知职工。
第十条 (提取金额)住房公积金提取金额按照职工和用人单位按照规定缴存的金额确定,具体提取比例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规定。
住房公积金使用
第十一条 (使用条件)职工和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使用住房公积金购买、建造、翻修、租赁住房。
第十二条 (使用范围)住房公积金可以用于购买、建造、翻修、租赁住房等方面。具体使用范围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规定。
第十三条 (使用限制)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有权拒绝或者限制使用住房公积金:
(一)职工使用住房公积金购买、建造、翻修、租赁住房时,所购房屋、住房租赁合同等存在法律、经济纠纷的;
(二)职工使用住房公积金购买、建造、翻修、租赁住房时,存在信用不良或者拒绝还款等情况的;

《住房公积金使用管理办法(修订版)》 图1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 (使用程序)职工申请使用住房公积金,应当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供以下材料:
(一)使用申请;
(二)职工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所购房屋、住房租赁合同等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四)其他规定的材料。
第十五条 (使用审批)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职工使用住房公积金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拒绝使用的决定,并通知职工。
住房公积金监管
第十六条 (住房公积金监管体制)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全国住房公积金的统一监管,地方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本地区住房公积金的监管。
第十七条 (监管内容)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对住房公积金的提取、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保障住房公积金的安全、合规、高效使用。
第十八条 (监管措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可以采取以下措施对住房公积金的提取、使用情况进行监管:
(一)对住房公积金提取、使用情况进行日常检查;
(二)对住房公积金提取、使用情况中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三)对住房公积金提取、使用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并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报告。
第十九条 (责任承担)有关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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