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终止劳动合同薪资发放的通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期限内经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给予经济补偿。
鉴于双方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存在严重违约行为,经协商未能达成一致解决方案,现决定终止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并就劳动合同的终止及薪资发放问题作出如下通知:
自本通知收到之日起,双方劳动合同终止。
自劳动合同终止之日起,用人单位停止向劳动者发放工资、社会保险及福利待遇。
双方在劳动合同终止前应按照约定办理相关手续,包括支付经济补偿金及交接工作等。
劳动者在劳动合同终止前应完成工作交接,并配合用人单位完成相关手续。如有未完成的工作,用人单位将按照约定进行相应处理。

关于终止劳动合同薪资发放的通知 图1
用人单位应在劳动合同终止后7个工作日内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并办理相关的社保移交手续。
本通知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如有未尽事宜,可另行协商解决。
特此通知。
用人单位(盖章):
劳动者(签名):
日期:年 月 日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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