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打击环境资源违法犯罪专项活动的通知》

作者:三瓜两枣 |

通知

为进一步严厉打击环境资源违法犯罪行为,保障生态环境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活动的目的和意义

我国环境资源问题日益严重,大气、水、土壤和噪音污染等问题严重威胁着人民群众的健康和生活质量。环境资源违法犯罪行为不仅有损国家生态环境安全,还损害了社会公平和公共利益。为了有效地预防和打击环境资源违法犯罪行为,保障人民群众的环境权益,我国政府决定开展打击环境资源违法犯罪专项活动。

活动的时间和范围

本次专项活动自即日起至2023年6月30日止。活动的范围包括全国范围内的环境资源违法犯罪行为,重点打击下列行为:

(一)违反刑法第341条规定,非法倾倒、排放、倾倒、处置工业废水、废液、废渣,造成环境严重污染的;

(二)违反刑法第342条规定,非法转移、倾倒、处置危险废物,造成环境严重污染的;

(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65条规定,未完成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

(四)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69条规定,篡改、伪造、隐报、谎报环境污染信息的;

(五)其他涉及环境资源违法犯罪的行为。

活动的组织和实施

(一)各级公安机关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加强对环境资源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要加强对犯罪团伙的打击,依法严厉打击违法犯罪行为,确保犯罪分子依法受到严厉的法律责任。

(二)各级环保部门要密切配合公安机关,加强对环境资源违法犯罪行为的监测和报告。要定期向公安机关提供环境污染信息,为打击环境资源违法犯罪行为提供有力支持。

(三)各级政府要加强组织协调,确保打击环境资源违法犯罪专项活动的顺利开展。要加大对打击环境资源违法犯罪行为的宣传力度,提高人民群众的环保意识。

活动的保障

(一)各级政府要将为打击环境资源违法犯罪活动提供必要的支持和保障,确保活动顺利进行。

(二)各级财政部门要合理安排活动经费,确保活动所需资金得到保障。

(三)各级宣传活动要遵守法律法规,确保活动的合法性和安全性。

活动的监督和检查

各级政府、环保部门、公安机关和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活动的监督和检查,确保活动达到预期效果。要定期对活动进行和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并加以改进。

其他事项

(一)各级政府、环保部门、公安机关和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打击环境资源违法犯罪专项活动,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确保活动取得实效。

(二)各级政府、环保部门、公安机关和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打击环境资源违法犯罪活动的宣传,提高人民群众的环保意识,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打击环境资源违法犯罪活动的良好氛围。

(三)各级政府、环保部门、公安机关和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打击环境资源违法犯罪活动的监督和检查,确保活动合法、合规、有序进行。

特此通知。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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