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污染防治法

作者:疯癫尐女 |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污染和生态破坏,保障人类健康和促进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法律。

第二条 本法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环境污染防治活动,以及对环境造成影响的其他活动。

第三条 本法律所称环境污染防治,是指通过工程技术、行政管理和法律制度等措施,减少或者消除污染物排放,保护和改善环境的活动。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门是本法律的主管机关。

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

第五条 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按照国家和地方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 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的规定,向环境保护部门报批污染物排放许可证。

第七条 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排放污染物,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要求。

第八条 环境保护部门对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的发放和监管,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污染物排放管理和监督

第九条 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的规定,建立污染物排放监测系统,并确保监测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第十条 环境保护部门对污染物排放进行监测和管理,对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进行现场检查和采样检测。

第十一条 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排放污染物,应当向环境保护部门报告污染物排放情况,并按照要求参加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的核发和监管。

第十二条 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对污染物排放的监管不力的,由环境保护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环境污染责任

第十三条 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因排放污染物造成环境污染的,应当承担相应的环境污染责任。

第十四条 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排放污染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十五条 环境保护部门在对污染物排放进行监管时,发现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违法行为的,应当依法予以处罚。

环境污染防治措施

第十六条 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或者消除污染物排放,保护和改善环境。

第十七条 鼓励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采用先进的环保技术,提高环境污染防治水平。

第十八条 环境保护部门应当加强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指导和帮助,促进环境污染防治技术的研发和应用。

法律责任和纠纷处理

第十九条 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违法行为的,由环境保护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二十条 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对污染物排放的监管不力的,由环境保护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二十一条 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与他人的环境污染责任纠纷,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污染防治法 图1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污染防治法 图1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法律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三条 对本法律的修改和解释,由常务委员会行使。

第二十四条 本法律的施行,应当遵循科学、民主、法治的原则,保障环境污染防治的实施。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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