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保障患者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血液制品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全国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工作,指导和监督各地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工作。
血液采集与检测

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 图1
第四条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血液采集制度,确保血液采集的规范性和安全性。
第五条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血液检测制度,确保血液检测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第六条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血液报损和报废制度,确保血液安全。
第七条 医疗机构应当妥善保管血液,防止血液丢失、污染、挥发等现象发生。
血液使用与监测
第八条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血液使用制度,确保血液使用的安全性和有效性。
第九条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血液使用监测制度,及时发现和处理血液使用中的异常情况。
第十条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血液使用评价制度,评估血液使用效果,为改进血液使用提供依据。
血液质量控制与管理
第十一条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血液质量控制体系,确保血液质量的稳定性和可持续性。
第十二条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血液安全管理体系,预防血液安全事件的发生。
第十三条 医疗机构应当定期进行血液质量检查,及时发现和处理血液质量问题。
血液供应与管理
第十四条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血液供应管理制度,保障血液供应的稳定性和可持续性。
第十五条 医疗机构应当加强血液库存管理,保证血液在合理期限内有效使用。
第十六条 医疗机构应当加强血液信息化建设,实现血液信息资源的共享和互联互通。
法律责任与纠纷处理
第十七条 医疗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卫生行政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十八条 医疗机构在临床用血过程中发生纠纷的,应当依法进行调解,及时妥善处理。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解释。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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