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社部答复:关于确认劳动关系时效的问题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确认劳动关系的问题日益凸显,成为了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关注的焦点。对此,人力资源部(人社部)高度重视,并通过各种途径对相关问题进行了答复,以期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提供明确的指导。
关于确认劳动关系的时效问题
有观点认为,确认劳动关系的时效问题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17条的规定,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一年内提出。但也有观点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23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这两种观点存在较大的分歧,影响了劳动者的权益保护。
为明确劳动关系确认时效问题,人社部在2018年发布了《关于劳动合同法有关问题解释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劳动关系确认时效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根据《通知》的规定,确认劳动关系应当自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之日起计算。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人社部答复:关于确认劳动关系时效的问题 图1
关于确认劳动关系确认时效的计算方法
在实际操作中,如何计算劳动关系的确认时效问题,一直存在争议。为解决这一问题,人社部在《通知》中明确规定,劳动关系的确认时效,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之日起计算。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未订立劳动合同,但已建立实际劳动关系的,劳动关系自实际用工之日起建立。
关于劳动关系确认时效问题的其他相关问题
在劳动关系的确认时效问题中,还有一些其他相关问题需要关注。根据《通知》的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期支付工资的,劳动者在约定的日期未收到工资的,视为劳动者已经向用人单位提出工资支付要求。用人单位未按期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在约定的日期未收到社会保险费缴纳通知的,视为劳动者已经向用人单位提出社会保险费缴纳要求。用人单位未按期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劳动者在约定的日期未收到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提供通知的,视为劳动者已经向用人单位提出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要求。
人社部在关于确认劳动关系时效问题上的答复,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提供了明确的指导。用人单位应当根据《通知》的规定,在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之日起及时确认劳动关系,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劳动者也应当关注自己的权益,及时要求用人单位履行确认劳动关系的义务。只有这样,才能有利于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促进经济社会的持续健康发展。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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