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屋征收补偿条例》全文
房屋征收补偿条例
(2007年6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412号令公布,根据2011年7月6日第648号令第一次修订,根据2019年8月26日第727号令第二次修订)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保障社会和谐稳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房屋征收补偿是指国家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货币补偿、房屋产权调换、货币补偿与房屋产权置换相结合等方式。
第三条 房屋征收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 房屋征收补偿应当遵循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市场运作、公众监督的原则。
第五条 本条例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小说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
第六条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监督管理工作。
征收范围
第七条 下列房屋属于征收范围:
(一)国有土地上已合法建造的房屋;
(二)集体土地上已合法建造的房屋,符合规划要求;
(三)城市规划区内的农村集体土地上已合法建造的房屋,符合规划要求。
第八条 下列房屋除外:
(一)设有依法享有使用权的非住宅;
(二)未经批准建造的房屋;
(三)未经登记的房屋;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需要征收的房屋。
征收程序
第九条 房屋征收应当由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方案,报房屋征收部门所在地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条 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方案,应当征求被征收人、在华外资企业、外国企业、社会团体和公众代表的意见。
第十一条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制定征收补偿方案,并将其征求利害关系的公众代表和社会团体的意见后,报房屋征收部门所在地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二条 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批准后,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与被征收人协商签订补偿协议。
第十三条 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一)被征收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址、方式等;
(二)被征收房屋的、面积、结构、用途等;
(三)征收补偿方式;
(四)征收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
(五)房屋产权调换或者货币补偿的货币金额和支付期限;
(六)补偿协议的生效和终止条件;
(七)其他需要约定的事项。
第十四条 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应当自被征收人签字或者盖章之日起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屋征收补偿条例》全文 图1
第十五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协商签订的补偿协议,应当报房屋征收部门所在地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备案。
征收补偿
第十六条 房屋征收补偿的方式分为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两种。货币补偿的金额按照被征收房屋的 market 价值计算;产权调换的房屋面积按照被征收房屋的面积计算,价值由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第十七条 货币补偿的金额由房屋征收部门根据被征收房屋的 market 价值计算,并通知被征收人。被征收人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与房屋征收部门签订补偿协议。
第十八条 产权调换的房屋面积由房屋征收部门根据被征收房屋的面积计算,并与被征收人协商确定。产权调换的房屋价值由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第十九条 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货币补偿或者产权调换的房屋,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应当缴纳税款。
第二十条 被征收人未在规定时间内与房屋征收部门签订补偿协议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定,房屋征收部门可以依法申请强制执行。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规定,房屋征收补偿的监督管理工作,由房屋征收部门负责。
第二十二条 房屋征收补偿所需资金,应当通过财政预算安排。
第二十三条 房屋征收补偿的监督管理经费,应当列入政府预算,确保专款专用。
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房屋征收补偿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实施房屋征收补偿工作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附则
第二十六条规定,房屋征收补偿的具体实施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第二十七条规定,本条例自2007年9月1日起施行。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
【用户内容法律责任告知】根据《民法典》及《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本页面实名用户发布的内容由发布者独立担责。巨中成企业家平台系信息存储空间服务提供者,未对用户内容进行编辑、修改或推荐。该内容与本站其他内容及广告无商业关联,亦不代表本站观点或构成推荐、认可。如发现侵权、违法内容或权属纠纷,请按《平台公告四》联系平台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