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投资项目备案管理办法
总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项目融资企业贷款法》、《江西省企业投资项目融资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本办法旨在规范江西省投资项目备案管理,提高项目融资效率,促进经济发展。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江西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项目融资的企业(以下简称“融资企业”)和使用企业自主融资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的备案管理。
备案主体和程序
1. 备案主体
融资企业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对符合规定的项目进行备案。融资企业是指在江西省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2. 备案程序
(1)融资企业进行项目融资前,应当向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投资促进部门提交项目备案申请。
(2)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投资促进部门收到项目备案申请后,应当对项目提交的文件进行审核。审核内容主要包括项目的合规性、可行性、投资规模等。
(3)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投资促进部门审核通过后,向融资企业发放项目备案证明。

江西省投资项目备案管理办法 图1
备案内容
1. 项目名称、项目类别、项目地址等基本信息。
2. 项目投资规模、投资估算、资金用途等详细信息。
3. 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可行性和合理性分析。
4. 项目建设的环境影响及防治措施。
5. 项目融资企业的资质证明及项目融资方案。
6. 其他需要提交的相关文件。
备案变更和撤销
1. 融资企业在项目备案期间,如发生项目调整、资金用途变更等事项,应当向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投资促进部门申请备案变更。
2. 融资企业在项目备案期间,如发生以下事项,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投资促进部门可以撤销项目备案:
(1)融资企业提供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项目备案证明的;
(2)融资企业未按期提交项目进展报告或者项目实际建设情况与备案内容严重不符的;
(3)项目由于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无法继续建设的;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监管措施
1. 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投资促进部门应当对融资企业进行项目备案管理,并定期对项目进行巡查。
2. 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投资促进部门应当对融资企业的项目进行定期评估,并向社会公开项目进展情况。
3. 省金融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融资企业的监管,对违反项目融资规定的融资企业依法予以处罚。
法律责任
1. 违反本办法规定,融资企业进行项目融资未经备案的,由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投资促进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处项目投资额1%以上5%以下罚款,并依法予以通报。
2. 融资企业在项目备案期间,如发生项目调整、资金用途变更等事项未向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投资促进部门申请备案变更的,由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投资促进部门责令限期补报,处项目投资额1%以上5%以下罚款,并依法予以通报。
3. 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投资促进部门撤销项目备案后,融资企业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附则
1.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 本办法由省人民政府投资促进部门负责解释。
3. 本办法如有未尽事宜,由省人民政府投资促进部门负责解释。
4.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江西省人民政府
2021 年 x 月 x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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