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集资举报奖励暂行办法

作者:相聚容易离 |

总则

为加强非法集资案件打击和防范工作,鼓励广大公众积极参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金融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非法集资,是指未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以借贷、典当、承包、合伙、租赁、购销、招商引资、招收消费者等名义,向不特定社会公众筹集资金的行为。

奖励对象和标准

1. 奖励对象:

(1)在非法集资案件中,为防范和查处非法集资提供重要线索的单位、个人;

(2)在查处非法集资案件中,为维护金融市场秩序、保护广大投资者利益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个人。

2. 奖励标准:

(1)对提供重要线索的单位、个人,按照非法集资金额的1%至5%给予奖励,具体奖励金额由各地金融监管部门根据案件情况自行确定;

(2)对在查处非法集资案件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个人,按照非法集资金额的1%至5%给予奖励,具体奖励金额由各地金融监管部门根据案件情况自行确定。

奖励申请和审核

1. 奖励申请:

(1)单位、个人发现非法集资线索的,应立即向当地金融监管部门报告;

(2)各地金融监管部门收到奖励申请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并作出是否给予奖励的决定;

(3)奖励申请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2. 奖励审核:

(1)各地金融监管部门应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对奖励申请进行审核;

(2)审核过程中,应对举报人的身份、线索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核实;

(3)审核结果应在审核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向举报人通知。

奖励发放

1. 奖励发放:

(1)对于符合条件的奖励申请,当地金融监管部门应在审核通过后15个工作日内发放奖励;

(2)奖励发放方式可以是现金、转账等方式;

(3)奖励发放完成后,奖励资金应归还原举报人。

职责和纪律

1. 各地金融监管部门应加强对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工作的组织协调,确保奖励工作的顺利进行;

2. 各地金融监管部门应严格执行本办法的规定,确保奖励发放的合规性和公正性;

3. 各地金融监管部门应加强对举报人的管理和监督,确保举报人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4. 对于滥用奖励、泄露举报人信息等违规行为,当地金融监管部门应依法予以严肃处理。

非法集资举报奖励暂行办法 图1

非法集资举报奖励暂行办法 图1

附则

1.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 本办法由各地金融监管部门负责解释;

3. 本办法如有未尽事宜,由各地金融监管部门根据法律法规和实际情况予以补充。

为加强非法集资案件打击和防范工作,鼓励广大公众积极参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金融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总则

(略)

奖励对象和标准

(略)

奖励申请和审核

(略)

奖励发放

(略)

职责和纪律

(略)

附则

(略)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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