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融资租赁合同:租赁物的选择与租赁期限的法律规定
融资租赁作为一种融资方式,近年来在我国得到了广泛的应用。融资租赁合同是融资租赁交易的核心法律文件,是出租人与承租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载体。民法典融资租赁合同的规定对于融资租赁合同的订立、履行具有重要意义。结合我国《民法典》融资租赁合同的相关规定,对租赁物的选择和租赁期限的法律规定进行详细解读,以期为融资租赁行业提供有益指导。
租赁物的选择
在融资租赁合同中,租赁物的选择是当事人双方在合同中的一项重要权利。根据民法典第753条规定,融资租赁合同当事人可以就租赁物的选择达成协议。当事人就租赁物的选择未达成协议的,租赁物应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1. 按照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确定。融资租赁合同当事人在合同中未就租赁物达成协议的,应根据当事人的真实意愿确定租赁物的选择。

民法典融资租赁合同:租赁物的选择与租赁期限的法律规定 图1
2. 按照租赁物的性质、功能和用途确定。融资租赁合同当事人可以就租赁物的用途、功能和性质达成协议。当事人就租赁物的用途、功能和性质未达成协议的,应根据租赁物的性质、功能和用途确定。
3. 按照租赁物的市场价格确定。融资租赁合同当事人可以就租赁物的市场价格达成协议。当事人就租赁物的市场价格未达成协议的,应根据市场价格确定。
4. 按照出租人的建议确定。融资租赁合同当事人可以就租赁物的选择达成协议,但当事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出租人提供建议。当事人就租赁物的选择达成协议后,未经出租人同意,融资租赁合同当事人不得更改。
租赁期限的法律规定
根据民法典第754条规定,融资租赁合同应当约定租赁期限。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的,融资租赁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按照当事人意思表示确定的,融资租赁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造成承租人损失的,承租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融资租赁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租赁期限,但约定的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部分无效。融资租赁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未经对方事先同意,合同解除后,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民法典融资租赁合同对租赁物的选择和租赁期限的法律规定,为融资租赁行业提供了重要的指导。在订立融资租赁合当事人应当充分考虑租赁物的选择和租赁期限,确保合同的合法有效。当事人也可以通过合同约定,明确租赁物的选择和租赁期限,降低交易风险。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
【用户内容法律责任告知】根据《民法典》及《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本页面实名用户发布的内容由发布者独立担责。巨中成企业家平台系信息存储空间服务提供者,未对用户内容进行编辑、修改或推荐。该内容与本站其他内容及广告无商业关联,亦不代表本站观点或构成推荐、认可。如发现侵权、违法内容或权属纠纷,请按《平台公告四》联系平台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