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前证据的证据排除与排斥原则

作者:眉梢那片情 |

非法证据,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对于通过非法手段如刑讯供、威胁、欺骗、利诱等方式获取的言辞证据,以及通过非法搜查、扣押等方式获得的实物证据,应当予以排除。这一原则旨在保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司法工作人员滥用职权侵犯人权,确保司法公正。

在我国,非法证据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启动证据合法性调查的阶段: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审判人员对控辩双方提供的证据的合法性有疑问,认为可能存在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的,可以启动证据合法性调查程序。

证据合法性调查范围:包括采用刑讯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以及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等。

证据合法性调查程序的类型:法庭调查。

有权申请启动非法取证调查程序的主体:包括当事人(被告人、被害人、自诉人)、辩护人和诉讼代理人。

申请排除非法证据应提供线索、材料: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申请排除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应当提供相关线索、材料。这些线索、材料只需足以引起法庭对取证合法性的怀疑即可,不需要达到确实、充分的程度。

侦查人员、其他人员出庭说明情况义务:有关侦查人员、其他人员应当出庭说明情况,回应质疑。

需要注意的是,非法证据并非绝对,如果有关证据能够得到合理解释,或者非法成分能够被排除,那么这部分证据仍可作为定案依据。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非法证据适用于所有阶段的诉讼活动,包括侦查、起诉、审判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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