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规划法实施条例

作者:樂此不疲 |

总则

城乡规划法实施条例 图1

城乡规划法实施条例 图1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促进城乡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范围内的城乡规划管理活动。

第三条 本条例旨在规范城乡规划的制定、实施、监督和管理,保障城市规划的合理性、科学性、实用性。

第四条 本条例由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负责本实施条例的具体执行。

城乡规划的制定和修改

第五条 城乡规划分为城市总体规划、详细规划、控制性规划三个层次。城市总体规划是城乡规划的基础,详细规划是城市总体规划的具体化,控制性规划是对详细规划的补充和细化。

第六条 城市总体规划应当根据社会、经济、文化、生态等方面的发展战略,综合考虑城市规模、人口、资源、环境等因素,制定城市总体规划方案,并报国家自然资源部审批。

第七条 详细规划应当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结合城市发展战略和实际需要,制定详细规划方案,并报城市总体规划审批。

第八条 控制性规划在详细规划基础上,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城市发展战略和实际需要,对城市用地进行细分和用途控制,制定控制性规划方案,并报城市总体规划审批。

第九条 城乡规划制定、修改应当遵循科学性、实用性、可操作性原则,充分听取公众意见,保障公众参与。

第十条 城乡规划应当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实施条例的规定进行审查、审批和备案。

城乡规划的实施和监督

第十一条 城乡规划实施按照城市总体规划、详细规划、控制性规划的要求进行。

第十二条 应当建立健全城乡规划实施的监督制度,对城乡规划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违反城乡规划的行为。

第十三条 应当建立城市规划协调机制,协调解决跨区域、跨部门的问题,确保城市规划的顺利实施。

第十四条 应当加强城乡规划的公众监督,建立公众举报制度,及时处理公众举报的违反城乡规划的行为。

第十五条 应当加强城乡规划的信息化建设,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对城乡规划实施情况进行监测和评估。

法律责任和纠纷处理

第十六条 违反本实施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依法予以处罚:

(一)未按照本实施条例规定进行城乡规划制定、修改的;

(二)未按照本实施条例规定进行城乡规划实施和监督的;

(三)未按照本实施条例规定进行城乡规划法律责任追究的。

前款所列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违反本实施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依法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照本实施条例规定进行城市总体规划、详细规划、控制性规划制定的;

(二)未按照本实施条例规定进行城乡规划实施和监督的;

(三)未按照本实施条例规定进行城乡规划法律责任追究的。

第十八条 当事人对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实施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实施条例发布前,已有的城乡规划管理活动,按照本实施条例的规定进行调整。

第二十条 本实施条例由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条例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

【用户内容法律责任告知】根据《民法典》及《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本页面实名用户发布的内容由发布者独立担责。巨中成企业家平台系信息存储空间服务提供者,未对用户内容进行编辑、修改或推荐。该内容与本站其他内容及广告无商业关联,亦不代表本站观点或构成推荐、认可。如发现侵权、违法内容或权属纠纷,请按《平台公告四》联系平台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