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法总则思维导图

作者:为你伏笔。 |

为了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和掌握《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以下简称“专利法”)的相关规定,本文章将采用专业法言法语,结合常用的法律思维导图形式,对专利法总则进行梳理和归纳。文章将分为五个部分,分别为总则、专利权、专利申请、专利审查和专利管理。

专利法总则

(一)总则

1. 适用范围

本专利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专利活动,涉及国防领域的专利活动,不适用于法律和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其他专利活动。

2. 专利权人

(1)专利权人是指对发明创造享有专利权的人或者单位。

(2)职务发明创造中,单位为专利权人。

3. 专利申请人和专利权人

(1)专利申请人是向专利行政部门申请专利的人或者单位。

(2)专利权人是享有专利权的人或者单位。

4. 专利代理

(1)专利代理是指依法设立的专利代理机构。

(2)专利代理机构应当依法取得专利行政部门核发的专利代理许可证。

5. 专利审查

(1)专利行政部门负责专利审查工作。

(2)专利行政部门设立专利审查委员会,负责专利审查工作。

(3)专利审查委员会可以聘请专利审查专家顾问,协助开展专利审查工作。

(4)专利审查程序包括申请文件受理、申请文件审查、初步审查、实质审查和复审程序。

(5)专利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专利申请文件之日起20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

(6)专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专利申请文件之日起90日内作出决定,其中申请文件格式、图片或者照片要求补正的通知期限为15日。

(7)专利行政部门可以要求申请人提交有关文件或者请求出具意见,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可以请求专利行政部门出具意见。

(8)专利行政部门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自行对发明专利申请进行实质审查。

(9)专利行政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文件进行格式、图片或者照片要求补正的,应当通知申请人。

(10)专利行政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文件进行实质审查的,应当通知申请人。

(11)专利行政部门认为申请文件不符合专利法的规定,应当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12)专利行政部门认为申请文件不符合专利法的规定,应当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通知申请人可以在指定的期间内修改,期满不答复的,其申请被视为撤回。

(13)申请人可以自收到专利行政部门发出的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专利行政部门请求复审。

(14)复审程序由专利行政部门指定的专利复审委员会负责。

(15)复审程序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作出决定,其中复审申请人不服复审决定可以在收到复审决定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6)复审决定为终局决定,复审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复审决定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7)专利行政部门应当公告复审决定,公告期满后1个月内,申请人或者专利行政部门可以提出行政复议。

(18)专利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公告专利无效决定,公告期满后1个月内,申请人或者专利行政部门可以提出行政复议。

(19)专利行政部门可以制定专利法实施细则,报批准后施行。

(20)专利行政部门可以制定专利审查指南,报批准后施行。

6. 专利权

(1)专利权是指专利权人依法对发明创造享有的权利。

专利法总则思维导图 图1

专利法总则思维导图 图1

(2)专利权包括专利申请权、专利权、专利实施权。

(3)专利申请权是指专利权人依法就发明创造向专利行政部门申请专利的权利。

(4)专利权人是指依法享有专利权的人或者单位。

(5)专利实施权是指专利权人依法对发明创造在生产、经营、科研等活动中实施的权利。

(6)专利权人可以许可他人实施其专利,许可他人实施专利应当采取书面形式。

(7)专利权人可以转让其专利,转让专利应当采取书面形式。

(8)专利权人许可他人实施其专利,应当将许可实施的时间、地点、方式、费用等通知专利行政部门,由专利行政部门公告。

(9)专利权人许可他人实施其专利,应当将许可实施的时间、地点、方式、费用等通知申请人,由申请人公告。

(10)专利权人可以许可他人实施其专利,许可实施专利的,应当报专利行政部门备案。

(11)专利行政部门可以实施强制许可,实施强制许可应当依照法定程序,采取公平、合理的措施,给予申请人合理的报酬。

(12)专利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对专利权人授予的专利权采取有效措施,保护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

专利权

(一)专利申请权

1. 申请专利

(1)申请专利的人或者单位应当依法向专利行政部门提交专利申请文件。

(2)申请专利应当符合专利法的规定,包括申请文件的形式、图片或者照片要求、说明书等。

(3)专利行政部门认为申请文件不符合专利法的规定,应当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4)申请人可以自收到专利行政部门发出的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专利行政部门请求复审。

(5)复审程序由专利行政部门指定的专利复审委员会负责。

(6)复审程序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作出决定,其中复审申请人不服复审决定可以在收到复审决定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7)复审决定为终局决定,复审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复审决定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8)专利行政部门应当公告复审决定,公告期满后1个月内,申请人或者专利行政部门可以提出行政复议。

(9)专利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公告专利无效决定,公告期满后1个月内,申请人或者专利行政部门可以提出行政复议。

2. 专利申请的保密

(1)专利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泄露申请人的商业秘密。

(2)专利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泄露申请人的个人隐私。

(3)专利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申请人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应当依法保密。

3. 专利申请的授权

(1)专利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文件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其中申请文件格式、图片或者照片要求补正的通知期限为15日。

(2)专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90日内作出决定,其中申请文件格式、图片或者照片要求补正的通知期限为45日。

(3)专利行政部门认为申请文件不符合专利法的规定,应当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4)专利行政部门认为申请文件不符合专利法的规定,应当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通知申请人可以在指定的期间内修改,期满不答复的,其申请被视为撤回。

(5)申请人可以自收到专利行政部门发出的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专利行政部门请求复审。

(6)复审程序由专利行政部门指定的专利复审委员会负责。

(7)复审程序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作出决定,其中复审申请人不服复审决定可以在收到复审决定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8)复审决定为终局决定,复审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复审决定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9)专利行政部门应当公告复审决定,公告期满后1个月内,申请人或者专利行政部门可以提出行政复议。

(10)专利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公告专利无效决定,公告期满后1个月内,申请人或者专利行政部门可以提出行政复议。

专利审查

(一)专利审查程序

1. 申请文件受理

(1)专利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文件之日起20日内,通知申请人其申请是否受理。

(2)专利行政部门受理申请文件后,应当出具一份受理通知书,通知申请人其申请已受理。

2. 申请文件形式审查

(1)专利行政部门应当在受理申请文件之日起30日内,对申请文件的形式进行审查。

(2)专利行政部门可以要求申请人提交有关文件或者请求出具意见,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可以请求专利行政部门出具意见。

(3)专利行政部门认为申请文件不符合专利法的规定,应当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4)申请人可以自收到专利行政部门发出的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专利行政部门请求复审。

(5)复审程序由专利行政部门指定的专利复审委员会负责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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