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团体兼职相关规定及取酬认定标准

作者:心随你远行 |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不断推进,社会团体在经济、文化、教育等领域的影响力日益增强。与此部分党政机关退休干部和社会组织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在社会团体中兼任职务并获取报酬的问题也逐渐显现出来。为规范这一现象,和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法规,明确提出了对社会团体兼职行为的管理要求。从政策背景、具体规定及取酬认定等方面,详细解读社会团体兼职的相关问题,并结合实际案例分析如何判断违规行为。

社会团体兼职的政策背景

高度重视党风廉政建设和反斗争,明确提出要严格规范党政机关干部职工特别是退休人员的社会活动。2017年,《中央办公厅 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清理规范领导干部在社会组织、企业兼职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要求,从严规范现职和退出现职后担任领导职务的干部在社会组织、企业的兼职行为。

《通知》特别指出,对于党政机关退休人员在社会组织中兼任职务的问题,必须严格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审批备案手续。《中国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也明确规定,党和国家机关在职或退休人员不得违反规定在经济实体和社会组织中兼职取酬。这些政策的出台,旨在杜绝公职人员利用职务便利谋取私利的行为,维护党和政府的形象。

社会团体兼职相关规定及取酬认定标准 图1

社会团体兼职相关规定及取酬认定标准 图1

针对高校“双肩挑”人员的兼职问题,《意见》(某文件名称)提出了区别性管理措施,允许高校和科研院所的领导干部在符合条件的前提下兼任社会团体职务,但必须严格履行审批程序,并接受监督。这一政策既体现了对教育事业的支持,也强调了对权力运行的制约。

社会团体兼职的具体规定

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以及相关法规文件的规定,“社会团体”是指依法成立的行业组织、中介机构等非营利性社会组织。结合政策要求,针对党政机关退休人员和社会团体兼职行为的规定可以如下:

1. 审批备案程序

党政机关退休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若要在社会团体中兼任职务,必须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审批或备案手续。在职干部的审批程序更为严格,而退休干部则需在原单位党组织审核后报上级纪检监察机构备案。

2. 禁止取酬行为

政策明确禁止党政机关退休人员利用职务影响力在社会团体中谋取经济利益。即使获得批准兼职,也不得接受任何形式的物质回报,包括奖金、补贴等。若违规取酬,将被视为行为,情节严重的可能面临党纪处分。

3. 时间限制

对于担任领导职务的退休人员,《通知》规定其在社会团体中兼职的时间不得超过任期或年龄限制(通常为70周岁),且不得兼任多个社会组织的职务。

4. 特殊情况管理

针对高校“双肩挑”人员,允许其在符合条件的前提下兼任社会团体职务,但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和学校的相关规定,并接受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这类人员的兼职行为需与其教学科研工作相匹配,不得影响本职工作。

如何判断是否构成

在实际工作中,如何认定某人是否违反了社会团体兼职的相关规定是一项复杂而重要的任务。以下将结合具体案例和政策依据,提出几个关键判断标准:

1. 审批程序的合规性

需要审查相关人员是否按照规定履行了审批或备案手续。若未经批准擅自兼职,或者虽经批准但超范围兼职,则构成违规行为。

2. 取酬行为的存在性

确定是否存在“取酬”行为是判断的关键点。即使获得了批准,只要收取任何形式的经济利益(包括现金、实物等),都将被视为违规。

3. 职务影响力的相关性

若兼职行为与个人原有职务存在关联,并且可能利用职务影响谋取利益,则更易构成。某退休领导干部在行业协会中兼任理事长,暗示相关企业为其提供额外福利,则属于典型的违规行为。

4. 主观动机的判定

虽然政策强调客观行为合规性,但在实际认定中,主观动机也很重要。如果个人明知兼职取酬违反规定而仍然为之,则其行为更容易被认定为。

典型案例分析:张某的社会团体兼职问题

某省纪委监委查处了一起典型的党政机关退休人员在社会团体中违规兼职取酬的案件。以下是本案的基本情况和分析:

1. 基本案情

张某,原系某市工信局局长,2018年退休后被某工业技术协会聘为理事长。经查,张某在担任理事长期间,以个人名义接受该协会支付的年薪15万元,并利用职务影响力为协会会员企业协调政策性资金,谋取私利。

2. 违规行为分析

审批程序缺失:张某退休后兼任社会团体职务未按规定向原单位或纪检监察机构备案。

违规取酬:张某收取协会支付的年薪15万元,违反了《通知》中关于禁止取酬的规定。

职务影响滥用:张某利用其在工信系统内的影响力为协会会员提供便利,构成了权力寻租行为。

3. 处理结果

经调查核实,张某的行为违反了党的纪律,构成受贿错误。张某被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并追缴其违规所得。

未来工作建议及展望

针对社会团体兼职问题,未来的工作应着重从以下几个方面展开:

社会团体兼职相关规定及取酬认定标准 图2

社会团体兼职相关规定及取酬认定标准 图2

1. 完善制度建设

进一步细化领导干部和社会团体的管理规定,明确审批标准和监督程序。特别是要加强对高校“双肩挑”人员的规范,防止权力滥用。

2. 加强警示教育

定期开展专题教育活动,提高广大党员干部对社会团体兼职问题的认识,增强自律意识。

3. 强化监督问责

建立健全的社会监督和信息公开机制,确保每项兼职行为都在阳光下运行。加大对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形成有效震慑。

4. 推动制度创新

结合实际工作需求,探索建立领导干部兼职兼薪的正面激励机制,引导其在不影响本职工作的前提下为社会做贡献。

规范社会团体兼职行为是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维护党和政府形象的关键环节。通过完善政策法规、强化监督问责和加强教育引导等措施,我们可以有效遏制违规兼职取酬现象的发生,推动社会主义事业健康发展。未来的工作中,我们还需进一步深化对这一问题的研究,确保相关制度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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