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档函有效期的规定及延长通知
调档函是档案管理中的一种重要文件,用于向有关部门或单位调取、查询档案。根据我国《档案法》的规定,调档函应当包含调档事由、调档范围、调档期限、查阅档案的方式和期限等内容。关于调档函的有效期是如何规定的呢?在实际操作中,又应该如何延长调档函的有效期呢?围绕这两个问题进行探讨。
调档函有效期的规定
根据我国《档案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调档函应当自发出之日起十日内到达档案存放单位。档案存放单位应当在收到调档函后的十日内,将档案 Send To 给调档单位。调档单位自收到档案之日起三十日内,应当将档案副本送回档案存放单位。逾期不归的,除特殊情况下,应当视为档案失落。
从法律的规定来看,调档函的有效期为发出调档函的十日。在这一期限内,调档单位应当将档案副本送回档案存放单位。逾期不归的,除特殊情况下,应当视为档案失落。这一规定旨在保障档案的完整性和及时性,确保档案的利用率。
在实际操作中,可能会出现一些特殊情况,导致调档函无法在规定期限内到达档案存放单位。为了解决这些问题,我国《档案法》第三十条明确规定,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调档期限。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延长调档期限:
(一)调档单位因不可抗力、自然灾害等原因,不能在十日内发出调档函的;
(二)档案存放单位因不可抗力、自然灾害等原因,不能在十日内接收档案的;
(三)因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延长调档期限的。
在上述情形下,调档单位应当在延长调档期限不少于三十日的情况下,向档案存放单位发出延长调档期限通知。档案存放单位收到延长调档期限通知后,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将档案副本送回调档单位。
延长调档函的有效期的通知
在实际操作中,如果调档单位因不可抗力、自然灾害等原因,不能在十日内发出调档函,或者档案存放单位因不可抗力、自然灾害等原因,不能在十日内接收档案,可以延长调档期限。调档单位应当在延长调档期限不少于三十日的情况下,向档案存放单位发出延长调档期限通知。
延长调档期限通知应当包含以下
(一)延长调档期限的原因;
(二)延长调档期限的期限;
(三)调档单位、档案存放单位及调档期限的起始和终止日期;
(四)双方在延长调档期限期间应当采取的措施和责任;
(五)其他相关事项。
在发出延长调档期限通知后,调档单位、档案存放单位及调档期限的起始和终止日期,都应当明确说明。双方在延长调档期限期间应当采取的措施和责任,也应当明确约定。
调档函是档案管理中的一种重要文件,对于保障档案的完整性和及时性,具有重要的作用。在实际操作中,调档函的有效期为发出调档函的十日。如遇特殊情况,可以延长调档期限,但必须符合《档案法》第三十条的规定。为保证调档函的有效执行,调档单位、档案存放单位及调档期限的起始和终止日期,都应当明确说明。双方在延长调档期限期间应当采取的措施和责任,也应当明确约定。只有这样,才能确保调档函的有效执行,更好地保障档案的完整性和及时性。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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